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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民自治中妇女参与问题的探讨
时间:2007-02-27 网友评论 : 来源:农博网  点击:398次

    摘 要: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课题。中国农村妇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她们参与村民自治的状况直接关系到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未来。以实施湖南“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项目为例,本文阐述了湖南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做法和经验,重点分析了妇女参与的制约因素,并对促进村民自治中妇女参与的途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自治  村民自治  妇女参与  社会性别意识
    作者简介:肖百灵,湖南省妇联副主席,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湖南长沙。 
    一、村民自治中妇女参与的总体状况及湖南项目简介
    “自治”(self-rule)一词源于希腊语autonomia,是指某一事物按照自身独有的意识、方法、程序和规则来管理自身,“自治意味着人类自觉思考、自我反省和自我决定的能力”。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基层群众性自治,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是“多层次、多维度的综合性概念,是一种自治理念性概念、一种基层制度概念、一种治理模式、一种活动方式概念。”作为“中国民主建设的一个新的生长点”的村民自治,是党领导广大农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而中国农村人口半数以上是女性,她们参与村民自治的状况直接影响着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成效。在国际社会,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状况和成效是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是妇女社会地位的最直接、最根本的体现。”
    村民自治中的妇女参与状况,不仅是妇女作为农村社会“半边天”地位的集中体现,也是衡量我国妇女地位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评价指标。这些年来,国家和政府在高度重视妇女参与国家层面的参政议政工作的同时,针对目前农村普遍存在剩余劳动力主要以男性为主、男性大量外出打工,妇女占现有农业劳动力的半数以上的现象,不仅在客观环境方面为广大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创造了许多有利条件,而且逐步建立健全了农村妇女平等参与基层政治、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的法律体系与制度框架,为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提供了政策支持、规范依据与机制保障。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很多令人深思的问题,特别是制约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各种条件仍然亟待改善。“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现状不容乐观。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封建思想的影响、选举程序的不规范和选举的不公正、农村宗族势力的存在,是影响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主客观原因。”如何给妇女参与村民自治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迫在眉睫。
    正鉴于此,湖南省妇联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启动“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项目,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通过实施项目、开展调查研究、进行个案分析,对新形势下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途径进行了积极探讨。
    湖南是以农业为主的省份,全省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2364个乡镇,47471个行政村。总人口6562.0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609.84万人,占总人口的70.24%。占农业人口一半以上的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围绕推进妇女参与村级治理和提高农村妇女进入村委会比例这一目标,湖南省妇联实施“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项目的主要做法有:
    出台政策。项目将有关法律和民政部对于女性参与村级治理的相关规章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规范化,弥补了女性参与村级治理的法律不足。湖南省妇联联合省民政厅发布的《关于确保妇女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当选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换届选举中确保女性进班子的原则要求及具体措施,这些规定为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行为依据,使其参政活动有法可依。
    宣传倡导。在全省开展“走近女村官”征文活动,并择优编辑《群星灿烂一把手》一书;在湖南日报上宣传介绍女村官的先进事迹;开展妇女参与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戏曲创作活动;自编自演的以枨冲镇坡湾村村主任张美华为原型的花鼓戏《村长是个堂客们》,在农村集镇演出20多场,并进京演出,得到全国妇联、国家民政部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一致好评。
    能力建设。通过实施项目,显著增强了妇女参政能力,积累了参政经验,提高了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宁乡县2003年10月份举办2期妇女骨干培训班,接受培训的100名妇女骨干中,有15名新担任了村小组长。城郊乡参加培训的5名妇女中有4人在村支两委换届选举试点中竞选为村委委员,还有12人在带头科技致富、发展养殖、种植业中取得较大的成绩。
    二、制约村民自治中妇女参与的原因分析
    1.缺乏刚性政策支持与法律保障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保障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比较宽泛和笼统。比如在有关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和管理方面,第九条提出“……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从字面上看,“应当”一词表达了一种建议性的语气,法律效力不强;在措辞上,“适当名额”又留下了许多需要进一步阐释的空间,因此但该法条的规定因缺乏应有的“硬性”而很难落实。民政部为落实好《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有适当名额”的规定,专门出台了《民政部关于努力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有适当名额的意见》(民发[1999]14号)文件,该文件虽然提出一些“组织”、“教育”、“引导”之类的措施试图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有适当名额,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局限性显而易见。
    2.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未充分纳入主流
    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主流(又称为“社会性别主流化”),就是指将在政府、组织或机构的政策制定、实施和评估时,以及日常工作之中,考虑到社会性别对女性和男性的不同影响。国家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农村处在天津市塘沽区实施的“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政策创新示范项目”(2003年6月-2004年6月)探索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村民自治主流,即通过政策的推动改善农村妇女民主参与路径,推出了一个由政府主导、以政策干预为手段、联合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进程的塘沽模式。这是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村民自治主流较为成功的典范。但是,“许多政党和政府的传统运作形态继续成为妨碍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障碍。歧视性态度和做法、家庭和照顾子女的责任、争取和提任公职所需付出的高昂代价,都可能使妇女不愿意争取担任政治职位。妇女参政和在政府及立法机关中处于决策地位,有助于重新确定政治优先事项,将新的项目放到政治议程上,反映和正视女性关注的问题、价值和经验,并提出关于主流政治问题的新观点。” 
    3.农村妇女能力建设有待加强
    一般而言,在现代社会,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对公民的政治态度和政治行为有着直接的影响。受教育程度高的公民对政治信息和政治符号有着更清楚、深刻地了解。因为受教育年限越长,文化程度越高,越容易接受政治信息,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参与程度相对较高,政治能力的自我评价也相应较高。由于男女的社会地位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村民自治实践中,无论在参与政治的热情和能力方面,还是在参与政治的渠道和手段方面,妇女都处于明显相对不利的地位。“虽然当今人们已很少直截了当的贬损女性为‘弱者’,但是诸如‘男尊女卑’、‘女子无才便是德’等观念却演变为‘男主外、女主内’,‘贤内助’等新的能为当今人们所接受的社会规范,这些规范左右着人们的思想行为,进而形成现实的社会舆论环境,束缚了农村妇女的手脚,压制了她们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潜能的发挥。”我们认为,农村妇女的文化程度低、经验少,并非其自身原因,而是缺乏资源和机会,事实上,“妇女是有能力的,是能够推动三个文明建设的,关键是实践,是给她们创造条件和机会。”
    当然,除了以上因素,还有其他多种原因使得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实际状况很不平衡,在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法制完善、程序创新、干部培训、知识和技能传播、舆论监督、社会参与等多方面,尤其是随着当前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化,推动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仍然面临突出困难和挑战。发挥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应有作用,实现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应有地位,需要全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这里笔者就实施的项目情况,结合妇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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