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户农民的口粮地紧紧相邻,但种植的农作物却截然不同。一家在地里种上了杨树,几年后高大的杨树遮天蔽日,影响到了邻地小麦、玉米的生长。为索要赔偿,邻地的承包者将种树人告到了法院。
王爽、李军系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两家的承包地均属于基本农田并且相邻,王爽家承包地在李军家承包地之西。2001年春,李军在自家承包地中种植了300余棵杨树,南北向西行,西侧一行杨树距离两家分界约1米。几年过去了,杨树长势较好,植株胸径在10厘米以上,高约7米。而王爽家一直种植小麦和玉米,据现场查看,临近树木一侧部分地段的小麦长势较弱。王爽认为,李军种植树木影响作物采光,并且根系生长到他家承包田耗费了地力,树木影响了农作物的生长,造成减产,秋粮不能种植,故向李军索要赔偿。两家的纠纷产生后,镇政府曾主持调解,但因李军不同意赔偿,调解未果。为此,王爽向房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军赔偿自己小麦减产损失772.8元,玉米减产损失662.4元。
日前,房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王爽与李军两家承包的土地相邻,在经营土地时应顾及相邻他方的经营权益。李军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故李军在农田里种植树木,不合于我国关于“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的规定,其行为不当。种植树木对王爽种植农作物造成影响,致使农作物减产,故李军对因此给王爽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军赔偿原告王爽经济损失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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