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为了一只丢失的鸭子,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后被告一方需支付各种费用计2969.56元。
2003年10月24日,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王庄村的鸭子被人偷走3只。当天晚上欧阳家的一只鸭子又跑回来了。当时张某听说后,认为这只鸭是她家的,就要去找欧阳理论,后被人劝说回家了。到了第3天,即同年10月27日早上,张某当众声明,都要把鸭子放出来,看晚上鸭子回家谁家就是谁的。结果到晚上,这只鸭子又回到欧阳家。
欧阳这次认为自己有理,就与张某争辩:你看鸭子又回俺家了,你为啥讲俺孬,赖是你家的鸭子。话越讲越多,双方争吵起来,后发生厮打。欧阳被打伤,当即被送往该镇医院抢救治疗。因伤情严重,又于当日转至阜阳市第二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外伤、老年性心脏病、脑梗塞。2003年12月11日,经公安机关司法技术鉴定,构成轻伤;2004年8月30日,颍州区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张某治安拘留15天。2004年10月11日,经颍州法院司法技术鉴定,欧阳的伤情为轻微伤。后欧阳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颍州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欧阳各种经济损失计2489.56元,并负担诉讼费130元。张某不服该判决,以欧阳在住院期间治疗老年性心脏病和脑硬塞的费用,不应由其承担为由,提起上诉。阜阳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欧阳的老年性心脏病复发,系因打架引起情绪改变所引发,故张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终审不予支持。遂于近日判决维持原判,且由张某负担二审受理费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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