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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牛拐走公牛谁担责
时间:2007-03-01 网友评论 : 来源:  点击:401次


 案情回放:
    刘某花3700元向王某买了一头公牛。农闲时,两家都将牛牵至后山放养。一日遇王家母牛发情,将公牛引至荒山上。十天之后,王某家母牛回家,而刘家公牛未回,两家人上山遍寻未果。刘某认为,王某家饲养的母牛“拐走”刘家公牛,导致其公牛丢失,要求王家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刘某遂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法院收到诉状后,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经调解,王某补偿1200元给刘某。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因饲养动物的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我国对动物致损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动物致损不能一概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要承担动物致损的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是须为饲养的动物;二是须为动物加害,动物加害是指基于动物的本能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三是须有损害的后果:四是须动物加害与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的关键问题有二:一是母牛“拐走”公牛是否为动物加害行为?笔者认为,公牛随发情的母牛上山,属于动物的自然现象和自然的生理反应,对于刘家而言是不会造成损害后果的,不属于加害行为。二是母牛“拐走”公牛,与公牛丢失(即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农闲时,当地农民有将牛自然放养于山上的习惯,农民要经常上山寻找自家之牛。因此母牛带公牛上山,并不必然导致公牛丢失的损害后果,所以没有因果关系。刘家疏于对公牛的管理未及时寻找公牛的下落,这才是造成公牛丢失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农村风俗中,有这样一种不成文的约定:动物交配,一般是雌性动物一方要支付给雄性动物一方一定的费用。因为雌性动物产仔后,其孳息属于雌性动物一方,由其受益,而雄性动物一方不再享有。本案中由于刘家是向王家购买的公牛,与王家的母牛自然熟悉,而且是由于王家母牛发情,带走公牛,王家可能因此受益。所以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及当地风俗习惯,由王家承担补偿1200元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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