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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老职工该不该被“炒”?
时间:2007-03-01 网友评论 : 来源:  点击:393次


山西省长治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南大院管理处(下称南大院管理处)的老工人齐和平如今仍在等待,期待着事情会出现转机,还他一个迟到的公正。他在受了工伤之后,又被单位辞退。生活无着的齐和平与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官司,已经打了3年多了。
齐和平今年50岁,原来是长治市司法局劳动服务公司的职工,1995年10月,调入长治市政府南大院管理处工作,当初管理处承诺为其解决编制,工资暂定每月210元。
2001年5月26日晚,齐和平在单位保卫科值班,当他巡逻至单位花园处时,因天黑没有灯光,不慎掉入没有井盖的下水道中,造成左腿受伤,后被长治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工伤。受伤后,单位批准他休息治疗。然而2002年9月,齐和平突然接到单位负责人的口头通知,停止上班,并停发工资等一切待遇,他被辞退了。
从1995年上班以来,齐和平全家4口人仅靠他的210元工资,生活非常困难,被单位辞退后,连原有的210元收入也没有了,而且工伤之后的他已部分失去劳动能力,谋生也成了问题。无奈之下,他将自己的问题向新闻单位反映并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很快,市仲裁委于当年12月下达裁决书,认定齐和平与单位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履行合法程序,裁决单位恢复他的工作并为其发放工资。但南大院管理处不服裁决,于2003年向长治市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城区法院在2003年5月作出判决,再次支持了齐和平。判决撤销南大院管理处对齐和平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自2002年9月起,参照本单位同工种同工龄的工资标准为其发放工资。
但齐和平没有高兴多久,南大院管理处不服判决并上诉至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年9月,中院作出判决,在仲裁和一审中认定的工伤治疗假期,在中院二审时变成了“旷工半年”,二审判决认为,齐和平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南大院管理处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决定合法有效。
针对这一判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院提起抗诉,抗诉书认为,南大院管理处在2002年3月5日至9月27日间,一直为齐和平发放工资和福利,应当视为对其在家休息养病行为的默认,故其行为不符合《劳动法》第25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长治市中院适用法律错误,省高院发回重审。然而,长治市中院再审后,再次判决齐和平败诉。
如今,50岁的齐和平已打了3年官司,其间没有一分钱的工资,也得不到工伤待遇,更让他担心的是,眼下他几乎穷尽了所有的法律救济资源,而境遇却没有得到改善。不久前,他再次向上级法院提出了申诉请求。“我现在几乎是在绝望中等待着。”齐和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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