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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时间:2007-04-25 网友评论 : 来源:  点击:384次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通过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          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
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

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
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
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
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
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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